環保署放寬了汽油車排氣檢驗,自 7 月 1 日起車齡滿 8 年後「 2 年 1 驗」

日前環保署預告了修訂汽車排氣檢驗配套之六項相關法規及公告草案。

原規定為汽油車自車齡滿 5 年起,車齡 5 年以上一年一驗,而 10 年以上則需一年兩驗。隨著後來交通部修法,將排氣檢驗的權責單位回歸到環保署後才準備放寬這個標準。

從今年 7 月1 日起將更改成車齡滿 8 年開始,每 2 年才需接受排氣檢驗一次,若有一次檢驗不合格就要連續兩年到檢,而期間無檢驗不合格紀錄就恢復成 2 年 1 檢。

在環保署於 5 月 3 日所發布的新聞稿中,預告修訂「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 6 項法規草案,規範汽油汽車自車齡滿 8 年起始需每 2 年接受排氣檢驗一次,如具檢驗不合格紀錄者,則須連續 2 年到檢,期間無檢驗不合格紀錄始恢復為 2 年 1 檢;柴油汽車經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主管機關通知到檢等檢驗不合格者,除完成該次不合格情況之改善外,隔年起應實施連續 2 年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並經連續2年之追蹤定期檢驗合格者,第 3 年起免實施定期檢驗。

環保署表示配合交通部規劃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及第 39-1 條中汽車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時排氣檢測規定刪除,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回歸環保署辦理,爰訂定「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並配套修正「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
環保署表示,為便於民眾檢測作業,針對汽油汽車之排氣定檢規劃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檢測,柴油汽車則至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檢測,汽油汽車與柴油汽車檢驗地點及方式皆與現行方式相同,希冀在維持民眾現有習慣下調整定檢作業方式。

簡單看來在實際執行上並不會影響車主太多,畢竟車齡在 5 年後每年本就要做驗車,在修改後只是差在不用再每次都驗排氣而已。檢驗單位也在公路監理機關及民間代檢驗廠檢測即可,並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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