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沒有違規卻被警察攔檢開單的情況下,如感到不合理,您可以考慮以下方式處理:
首先,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車輛有權進行攔停和採取相關措施。然而,如果您認為警察的行動不合理,您可以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規定,當場陳述理由並表示異議。警察在這種情況下應停止或更正行動,並在您要求的情況下紀錄您的異議原因。
如果您認為警察的執法行動造成您的權益受損,您也可以考慮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依法保障您的權益。然而,請注意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對於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對其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總之,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您應遵循合法程序,保持理性和尊重,並依法行事,避免隨意侮辱公務員,以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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