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由經濟部發布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了俗稱的台版的「檸檬車法案」,讓新車車主如在 180 天或是 1,2000 公里里程內有屢修不復的瑕疵時,得以申請退車退費或換新車。
在發布中有提及以下兩大情形共8項,只要購買新車在180天或1萬2000公里內,有下列情況發生,便可向車商要求解約退回全額價金。
1.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2.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而如何判定也有所規範,當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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