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上路了。如果駕駛人未停讓行人,最高罰款將達到新台幣6000元,並且在有造成死亡或傷害的情況下,最高罰款可達到 36000 元。
立法院於今年 4 月通過了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條文,增加了對汽車以及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的罰則,最高罰款可達到 6000 元;如果因不禮讓行人而導致重傷或死亡,駕駛人的駕照可能會被吊銷。
不停讓行人、拒絕接受檢查和逃逸、在一般道路上散落物品等六項規定若違反,除了罰款外,駕駛人還必須強制參加道路安全教育講習並違規記點3點。
根據新制度,如果小型車在人行道上不禮讓行人,罰款金額將從原來的 3600 元提高到 6000 元。如果這種行為造成死亡或傷害,最高罰款可達到 36000 元。對於若未禮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小型車和大型車的罰款金額也都將提高到 7200 元。
交通部表示,未禮讓行人的標準為車輛與行人之間必須保有 3 公尺的距離並停車讓行(不可緩慢滑行)。
警政署有提醒到,在汽車行進行人穿越道線,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 1 個車道寬(約莫 3 米)或是汽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以上兩者即算是構成了違規要件。
此外,除了未禮讓行人外,危險駕駛和無照駕駛等行為的罰款金額也都有所提高,這些變化也將在今 30 日起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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