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新建物除條件不足外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今日(29)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

蔡英文總統在去年 4 月時宣布了 2050 淨零排放目標,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屆時預計將達60至70%,因此有必要透過法規修正,建構對再生能源發展更加友善的環境。就是為了解決能源轉型遇到的問題而有了本次修法,創造淨零轉型的機會,從而建構再生能源更完善的開發環境。

 

行政院會於去年12月8日通過經濟部所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除行政院版本,立法院多位立委及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正草案版本,併案審查。

 

經濟部參考了德國柏林立法經驗,在太陽光電的部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中為有效運用建築物屋頂,三讀條文明定了,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而民間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後續經濟部將與內政部也將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在離岸風電的定義上,三讀條文則修正為: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轉換風能為電能的發電方式。刪除了「不超過領海範圍」等字。小水力發電部分,也修正成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的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的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的發電方式。

 

在生質能發電,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刪除了舊有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的限制,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使農業設施、工廠等農林剩餘資材以就近做生質能料源的運用,增加尋址彈性,以減少料源集運的環境效應與成本。

 

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訂了,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地熱能開發許可的有效期間為 5 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屆期2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准展延者,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

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若有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或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等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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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示意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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